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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区自建房不能大于60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3-11-09 07:01:08人气:

  中山城区自建房不能大于600平方米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发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对该修订办法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该《意见稿》中提到,中山城区自建房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若要改建原则上不能超过原有面积。同时,商住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这样的做法将对中山目前镇区部分自建房的混乱私建情况有所限制。

  《意见稿》提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即包括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统一规划已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加建;如确实需要拆、改建,则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新建建筑不得超出原建筑距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外墙线,且建筑风貌应与原小区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中的未建设用地,个人进行自建房的,须按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并不得突破原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指标。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住宅小区规划的修改,应按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提交规划局审定并公示。属拆迁安置地内的个人自建住房,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意见稿》拟定,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澳门沙金在线平台app,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若该道路也有高差,则按该道路两端点的平均标高)加上0 .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而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对于重要规划区或道路红线米)的路段,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方案,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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