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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沙金300个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必考点考试一次通过就是这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4-02-28 22:58:39人气:

  澳门沙金300个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必考点考试一次通过就是这么简单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会裁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1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1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监理)。

  18、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

  2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地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5、债有4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迫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9、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延期。

  30、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期,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延期注册有效期10年。

  3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2、软件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7、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连带责任保证。

  3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9、★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0、★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 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8、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前提是不履行);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风暴、暴雨、地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51、★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2、★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57、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加: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确定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已经为从事危险做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4、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申请延期或超期的,施工许可证自从废止。

  66、★《建筑法 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7、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8、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7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7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74、可以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75、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是违法行为)

  7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7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83、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8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栋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9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 (l)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4、按废标处理 (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7、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越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越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 30 天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9、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0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5、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6、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0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0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

  111、邀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7、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丁.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1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余款,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19、(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梭工之日起计算

  120、《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5、《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2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30、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

  131、下列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2、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33、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4、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 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丁.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35、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36、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3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39、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4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14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14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5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5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5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55、(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9、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67、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68、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置于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提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澳门沙金官方App下载

  16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0、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72、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73、噪声限值: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17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7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6、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超出或关闭。禁止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17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8、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180、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84、国家对 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85、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以及作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符合安全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监控、预防措施(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87、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18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90、对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理解: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19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19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93、★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194、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9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196、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法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9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9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瑞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士、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4、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205、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监测。

  20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0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应当有安全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0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哪个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1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21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8、(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至少3年修订一次)

  219、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l)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施工发生单位组织施工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27、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29、事故处理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30、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驾驭不放过;(4)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31、《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32、《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3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2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3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4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47、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8、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250、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5年复审一次。

  251、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5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盒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做为强制性标准。

  254、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56、在工程技术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做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7、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58、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6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62、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的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6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过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6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6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6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70、《建设工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75、《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76、★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7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78、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违法责任。

  280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6、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88、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90、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29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9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责任自负。

  294、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95、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9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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